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稿6.22)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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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月1日附件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称合理低价法)1.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2.初步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3.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3.1技术评审。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技术方案。要求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的,采用合格性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予以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技术方案应当判定为不合格:(1)投标文件提交的纳入评审的相关因素不完整;(2)相关评审因素中任意一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的。3.2报价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4.评审结果4.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或采取其它方式确定。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二:综合评估法一1.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一。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2.初步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3.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入围投标人。3.1经济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得出得分“G”。3.2技术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得出得分“H”。3.3综合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得出得分“J”。3.4投标人得分=G+H+J。4.评审结果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三:综合评估法二1.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二。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评审程序参考综合评估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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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稿6.22) 上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稿6.22) 上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6.22)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科学、合理竞争。第四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第五条【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来不及公布的,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六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两阶段招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称合理低价法)  对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项目,可采用合理低价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实行风险担保或者保险,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于中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20%及以上的中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保函等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风险担保金额=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履约保证金。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全面分析。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经济标评审前,应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理。严格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二)综合评估法一此办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综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的方法。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经济标、技术标、综合标的详细评审,最终确定评审排序。采用本评审办法的招标项目,技术标应采用“暗标”和“模块化”的形式,技术标和综合标的评标标准必须进行量化。当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按本办法第八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方式,一般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个。(三)综合评估法二(两阶段招标法)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方案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招标人根据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方案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方案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第七条【否决投标规定】招标文件应集中载明否决性条款,凡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形式评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提供无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文件封面;(2)投标函;(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有);(5)工程量清单报价;(6)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如有);(7)声明(如有);(8)承诺书(如有)。(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与义务,未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二、资格评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2)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或存在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二)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监理人;(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的;(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11)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资质的;(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的;(16)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7)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1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三、响应性评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四)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六)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七)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上述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增减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须符合科学合理原则。第八条【入围方式】采用综合评估法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方式进行递补,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7家时,则全部入围。入围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不小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的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20%的投标报价和最低20%的投标报价(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算术平均值再与最高20%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最低20%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值;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当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基准值以下投标人不足半数时全部入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规则和数量,并明确基准值计算方法或基准值产生规则。基准值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第两位,“四舍五入”。第九条【合理最低价确定】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根据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合理最低价,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合理报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评审。(一)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或在开标现场随机方式抽取),得出合理最低价。(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或在开标现场随机方式抽取),得出合理最低价。合同最低价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第两位,“四舍五入”。第十条【清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生成清标报告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评标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全面检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规范工程量清单在评标中的应用。第十一条【初步评审】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否决投标评审条款,采用综合评估法一的可按第八条设置入围方式评审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逐项审查,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项,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打分条件。第十二条【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详细评审的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部分、综合部分及经济标部分分别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60%,通常情况下技术标分值权重不超过30%,综合标分值权重不超过10%,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适当调整。同时应加强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应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费用的组成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第十三条【经济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部分的评审,可按照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经济标部分按百分比应细分为:投标报价、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总价,最后进行总分值的折算。(一)投标报价(50%-60%)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招标文件应规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可规定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或在开标现场随机方式抽取),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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