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稿6.22)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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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稿6.22)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科学、合理竞争。

第四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来不及公布的,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六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两阶段招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称合理低价法)   

对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项目,可采用合理低价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实行风险担保或者保险,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于中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20%及以上的中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保函等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风险担保金额=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履约保证金。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全面分析。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经济标评审前,应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理。严格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

(二)综合评估法一

此办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综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的方法。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经济标、技术标、综合标的详细评审,最终确定评审排序。 采用本评审办法的招标项目,技术标应采用“暗标”和“模块化”的形式,技术标和综合标的评标标准必须进行量化。 当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按本办法第八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方式,一般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个。

(三)综合评估法二(两阶段招标法)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方案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招标人根据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方案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方案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第七条【否决投标规定】招标文件应集中载明否决性条款,凡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

一、形式评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提供无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有); (5)工程量清单报价; (6)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如有); (7)声明(如有); (8)承诺书(如有)。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与义务,未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二、资格评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2) 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或存在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

(二)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

(4)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的;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1)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资质的;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16)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7)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1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三、响应性评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四)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上述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增减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须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八条【入围方式】

采用综合评估法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方式进行递补,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7家时,则全部入围。

入围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不小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的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20%的投标报价和最低20%的投标报价(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算术平均值再与最高20%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最低20%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值;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当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基准值以下投标人不足半数时全部入围。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规则和数量,并明确基准值计算方法或基准值产生规则。 基准值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第两位,“四舍五入”。

第九条【合理最低价确定】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根据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合理最低价,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合理报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评审。

(一)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或在开标现场随机方式抽取),得出合理最低价。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或在开标现场随机方式抽取),得出合理最低价。 合同最低价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第两位,“四舍五入”。

第十条 【清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生成清标报告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 评标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全面检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规范工程量清单在评标中的应用。

第十一条【初步评审】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否决投标评审条款,采用综合评估法一的可按第八条设置入围方式评审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逐项审查,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项,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打分条件。

第十二条【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详细评审的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部分、综合部分及经济标部分分别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60%,通常情况下技术标分值权重不超过30%,综合标分值权重不超过10%,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适当调整。同时应加强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应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费用的组成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

第十三条【经济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部分的评审,可按照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 经济标部分按百分比应细分为:投标报价、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总价,最后进行总分值的折算。

(一)投标报价(50%-60%)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招标文件应规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可规定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或在开标现场随机方式抽取),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2分,每高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扣完为止。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五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第两位,“四舍五入”。

(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30%-40%)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清单项目,随机抽取25-100个清单项进行综合单价评审(不足25项全部参与评审),被抽中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后的算术平均值再与此项相应招标控制价中综合单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或在开标现场随机方式抽取),作为评标基准价。综合单价在评标基准价±5(含5)区间内为合理偏差范围,该单项不扣分;超出合理偏差范围,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5/X分(X为抽中工程量清单项数量),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各项分值汇总时保留小数点后第两位,“四舍五入”。

(三)措施项目费总价(10%)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措施项目费总价(包括总价措施及单价措施)和税金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或在开标现场随机方式抽取),作为评标基准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5分,每高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扣完为止。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各项分值汇总时保留小数点后第两位,“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部分应进行“暗标”和“模块化”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不得传阅或抄袭其他评委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材料投入计划,管理组织的设置安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技术创新、绿色节能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如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有)等方面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且单项评审指标不大于2分;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减分应有客观依据,并说明理由,禁止无依据、无理由主观随意减分。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危大工程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投标文件中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可设置相应分值。

第十五条【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对综合部分的评审,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和打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信,有关获奖或认证,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经理经验、业绩及获奖,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经验、能力、结构等方面。 对于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业绩、奖项等设为评分项时,应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规模等因素,且与该工程类别相适应。原则上投标企业业绩不超过2分;投标企业奖项不超过2分。且不得将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设置为评审项。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分、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可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实行拟派项目经理陈述与答辩制度,可设置相应分值,最多不超过2分。

第十六条 【不合理报价的处理方式】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不合理报价的处理方式。对按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不合理报价应对其成本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按照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七条 【评标结果的修正条件】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评标过程问题处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十九条【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评标报告的内容】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的基本情况(如有);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抽取方法;

(四)开标记录,开、评标地点、时间;

(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一览表;

(六)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七)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八)专家评委对经济标评审的意见或报价分析一览表;

(九)投标人的陈述与答辩原始记录及得分情况(如有);

(十)专家评委进行详细评审的打分表及得分汇总表;

(十一)专家评委集体签署的评标报告及最终意见;

(十二)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三)需要说明和必要的补正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2019年 月 1 日起执行。原《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废止。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