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装饰协会 英文名称为:THE DECORATION ASSOCIATION OF LIAONING PROVINCE 缩写名称:LNPDA 第二条  辽宁省装饰协会是由辽宁省内从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设计院所(单位);环境景观与室内外装饰饰品、商业与民用家居产品企业、设计院所(单位);展示陈列服务组织单位;建筑装饰材料(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代理商)、建筑装饰机具设备生产销售单位(代理商);科研、教学单位院校;媒体、中介、出版物单位;社会法人团体、组织;本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学生、社会各界志愿者等相关组织、个人自愿参加联合组成,是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组织,是在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辽宁省装饰协会的宗旨是: 1、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行业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 3、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从业企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坚持“规范行业、服务企业、发展产业”的行业发展方针。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辽宁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辽宁省装饰协会设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探讨建筑装饰业发展理论、行业政策及相关的行业结构、生产体系、经济发展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2、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制订行业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承办或参与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相关的地方标准、科技成果鉴定、公信评价、职称技能考核、资质和执业资格审核,行业相关诉讼等工作; 3、围绕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建设市场,促进行业企业完善经营机制和建立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企业制度,增强履约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积极探索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4、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为本会基本职能,建立行业食用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推行组织性、协作性、代表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5、反映广大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与行业企业、个人间的往来;协调管理行业的劳资政策和劳动关系; 6、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装饰业科技成果,组织技术、管理、技能、法规等项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7、发展国内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国际间同业社团与企业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8、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和行业市场信息; 9、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10、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个人会员:从事建筑装饰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通过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力; 3、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权力; 4、有优先取得本会的各项活动优先权力; 5、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力; 6、有申请入会、申请退会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捍卫与保护行业荣誉、信用; 3、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依照规定交纳会费,负担必要的行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5、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接受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在规定期后满六个月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省内各地区、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任顾问、名誉会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增补和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审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行规行约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10、授权会长、秘书长对秘书处专职人员实行年度聘任和岗位职务聘任; 11、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达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确)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领导职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制度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为了及时便捷处理日常发生的事务,设立非定期的会长工作会议制。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做出处理有关事务的决定。此决定应向下一次常务理事会提交补充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职责和权限  一、本会会长行使职权如下: 1.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2.决策协会和行业发展方向,引领饯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情况。 4.授权常务副会长协调组织机构活动。 5.协调联络,拓展渠道,指导建立双向服务网络,把握服务方向,确定重点工作内容。 二、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职权如下: 1.协助会长做好协会工作; 2.组织监督检查协会秘书处工作; 3.协调组织机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用)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及工作计划; 2、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授权的工作; 3、有权对秘书处的副秘书长、部长及工作人员采取聘用、签约等方式,实行年度聘任和岗位职务聘任; 4、有权调整由协会指派的各分支机构的各级负责人;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其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设主任或会长1 人,副主任或副会长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会员、会员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会费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委托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履行现行章程规定程序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8

2021-11

“光•健康的场景研讨交流会”、辽宁省装饰协会电气照明委员会和辽宁省城市照明协会设计师分会启动仪式圆满落幕

“光•健康的场景研讨交流会”、辽宁省装饰协会电气照明委员会和辽宁省城市照明协会设计师分会启动仪式圆满落幕

          2021年11月3日下午,辽宁省装饰协会和辽宁省城市照明协会联合主办,沈阳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承办的“光·健康的场景研讨交流会”于沈阳富力万达文华酒店圆满落幕,会议同期还举行了辽宁省装饰协会电气照明委员会和辽宁省城市照明协会设计分会启动仪式。省内建筑装饰、照明等行业设计师,大专院校、设计院专家学者,建筑装饰及照明企业的老总,兄弟协会和管理部门的领导及专业媒体等300余人共同分享了盛会的美好时刻。                       到会嘉宾代表          会议由辽宁省城市照明协会林柏春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林柏春   我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开义和辽宁省城市照明协会会长孙玉祥分别致辞。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开义     照明协会会长孙玉祥   我会副会长刘艳宣读了关于 “辽宁省装饰协会电器照明委员会的任命书” 。     我会副会长刘艳   刘兴贵会长为电器照明委员会进行了授牌。     会长刘兴贵左一 电器照明委主任黄春右一   我会副会长杨东新为电器照明委员会核心班子成员颁发了聘用书。       我会副会长杨东新为电器照明委核心人员颁发聘书   在大家的共同见证下,辽宁省装饰协会电器照明委员会正式启动。     电器照明委员会启动仪式   会上,辽宁省城市照明协会设计分会也进行了授牌和启动仪式。         辽宁省城市照明协会设计分会启动仪式、授牌及颁发聘书现场      会议期间,在“光·健康的场景”大咖面对面环节中谢天老师、蔡宝峰老师、马克辛老师面对面阐述了各自的分享主题并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大咖面对面现场    交流研讨会上,谢天老师分享了《酒店的光与场景》、蔡宝峰老师分享了《光·健康的智能化》、马克辛老师分享了《光与色彩》。三位嘉宾老师倾囊相授分享了自己的设计思路及方法,帮助大家突破传统设计的思维定式,整个交流过程干货满满,设计师们纷纷表示收获颇深!     谢天老师     蔡宝峰老师     马克辛老师   雷士照明设计总监肖鹏举也跟大家分享了“光·健康的应用”主题演讲。     设计总监肖鹏举   辽宁省装饰协会电器照明委员会主任黄春做了现场感言。     电器照明委员会主任黄春     最后,雷士照明为大家准备了一席丰盛壮美的文化艺术盛宴。     雷士照明辽宁总经理杨伟(左一)、照明委主任黄春(左二)、我会会长刘兴贵(中间)、照明协会会长孙玉祥(右二)、照明协会执行会长叶国安(右一)          

07

2021-11

< 1...373839...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