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装饰协会章程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装饰协会

英文名称:THE DECORATION ASSOCIATION OF LIAONING PROVINCE

缩写为:LNPD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辽宁省内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施工企业、设计院所;环境景观与室内外装饰饰品生产及经销企业、设计院所;建筑装饰材料、机具设备生产及经销企业;展示陈列服务组织、媒体、刊物出版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本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学生及社会各界志愿者等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行业发展政策;

(二)发挥沟通政府、企业、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坚持“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协会工作方针,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指导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部门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的领导。

 第五条 辽宁省装饰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58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装饰业发展理论、行业政策、生产体系、经济发展等问题,研究了解本区域行业发展状况及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为基本职能,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法律、财务、税务、融资、上市等多方面、多渠道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引导会员遵纪守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制定行业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承办或参与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相关的地方标准制定、科技成果鉴定、公信评价、职称技能考核、资质和执业资格审核、行业相关诉讼等工作;

(四)引导企业积极探索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类培训和辅导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五)搭建会员互助平台,加强会员合作交流,共谋企业发展;推广国内外建筑装饰行业先进经验,组织行业研讨、调研、考察活动,与域外建筑装饰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活动,推动会员企业进入国际市场;

(六)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市场信息;

(七)表彰和奖励行业内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依法注册的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及经营、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从事建筑装饰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士和从业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协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填写会员登记表,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即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请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二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暂停会员资格;

 (二)除名。

第四章  组 机 机 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省内各地区、各专业会员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协会重大事宜,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做出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需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应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组织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定协会重要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八)决定协会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热爱协会工作,忠实勤勉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其他情形;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研究制定协会和行业发展方向,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授权的工作,协调各理事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候选人,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本会负责人及本会财务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纠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它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会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形式设立,在理事会领导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协调各副会长、理事、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和 资 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账目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同意,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