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装饰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装饰协会章程》,为规范各市地方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的组织和管理,发挥工委会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省内各地和会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委会是辽宁省装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工委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本市地的会员,积极开展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努力推动本地建筑装饰行业创新与发展。
工委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各地工委会规范名称为:辽宁省装饰协会工作委员会(某地)
第四条 工委会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工委会主任委员应加强对本工作委员会工作的管理,对工委会工作承担责任。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指派省内一个或几个会员筹备设立某地工委会,也可以由当地装饰协会组建工委会,实行“辽宁省装饰协会工作委员会(某地)”和“某地装饰协会”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第六条 工委会的设立、调整、撤销由工委会 (或筹备组)提供可研报告报本会秘书处,由本会会长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第七条 工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热心工委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应由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人,并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 3人。
第八条 工委会主任委员的人选,由本会会长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的人选,由工委会主任委员提名,报本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工委会主任委员每年应向本会述职。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和工委会工作状况,本会可随时对工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整。
第十条 省协会工委会与地方装饰协会合署办公的,工委会主任委员应是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是本会会员,地方协会其他会员可自愿加入省协会,同时成为本会会员和当地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工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应在主任委员(或授权常务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二条 工委会成立之前,要根据各地工委会组织特点,制定本工委会工作办法,报本会批准。工委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办法应符合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
第三章 职责与活动
第十三条 工委会的职责
1.认真接受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2.研究制定对本地企业的服务范围、学术研究方向,规划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行业活动,实施年度活动计划;总结、整理、宣传活动的成果;发挥专业专家优势,广泛开展横向联合;定期向本会提供行业动态信息、建议或意见。
3.开展适合本地的专项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4.开展行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学术交流、专业讲座、专业论坛。
6.工委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 工委会每年应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秘书处备案。未向本会申报或未经本会同意开展的各项活动,不许使用本会名义,本会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五条 工委会的活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第十六条 工委会的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辽宁省装饰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7月1 日起实行。